实务经验—法务篇(工作方法)
一、细节决定成败
认真是法务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律文书中的每一个字和标点都不容有误。大家或有法院实习经历,裁判文书在加盖法院鲜章后代表司法至上的权威,因而校对裁判文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虽枯燥无聊,却不容有失。尽管判决书中的文字笔误可通过裁定书修正,但数字或用语有误可能导致判决导向偏差,引发一系列问题。当然,公司不会注重司法权威,公司更注重利益,公司更看重一个法务的工作态度。
举个栗子,某设计院是EPC总承包项目的承包方,需要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分包,施工分包合同中关于造价约定为“材料价格按照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颁布的….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按市场价”,此条款与EPC总承包合同表述一致。但此处的“投标截止日”是指分包招标时的投标截止日,而EPC总承包合同的“投标截止日”是工程总承包招标时的投标截止日,二者存在时间差。一个工程少则几个亿,多则十数亿,材料单价差一分,总额可能差十万。所以细节很重要。
二、术业有专攻
合同法作为普通法,只能帮你捋捋皮毛却难动筋骨,深耕行业方能长久。如同律师破茧,大多数年轻律师,认为自己什么都会,什么案子都能跃跃欲试,沉淀几年后,发现自己只能接几种类型的案子,再过几年,发现自己只会一种类型的案件,虽类型减少,可办案技术已炉火纯青。
举个栗子,一份工程总承包过程中的联合体协议,大多数约定“项目中标后,….应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建议修改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法律行为(不限于工程或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为方承担,与其他成员无关”。法理在于,联合体各成员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招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并无争议。但本协议特殊性在于,我方作为设计单位,仅负责设计部分工作,采购施工等均由牵头人施工单位控制,如不划清双方责任,无疑给己方埋下了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
三、良性沟通,上善若水
沟通能力直接影响你在公司的发展,法务与领导的良性沟通有助于你深刻领会上级意图,既能扶摇而上又可保护自己;法务与业务人员的良性沟通有利于精准获取相关信息,就其需求实现对症下药。当然,也有信息不对称导致事倍功半的。
举个栗子,在省院工作期间,一位工科出身的合约同事与一位工科出身的业务人员开会时针对几条合同条款骂的脸红脖子粗,起因在于合约同事针对施工总承包合同提了几条修改意见,其中一条款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限”,合约同事提出原文表达错误,但未直接修改,其认为业务人员作为造价工程师不应犯此低级错误,但业务人员表示自己虽然考了证,但是不懂,并直言合约同事没有直接修改是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具有挑衅性质。还有一条款表述有误,合约同事提出修改意见时误将合同条目“1.1.10”写成“1.1.1”,但是根据条款内容还是可以检索到该条款并直接修改的,但经办人员回复“查无此条”,合约同事当场发飙,认为对方在搞事情。讲真,两个人工位距离不足3米,无须离开椅子都可以沟通解决的,屁大点事情却演发成闹剧。笔者认为混社会还是要带点脑子。
四、雁过留痕
法务除了审查合同,少不了提供法律咨询,而工作留痕,保留风险提示,可以起到少背锅的效果。笔者建议,法律意见尽量形成书面材料,优先选择邮箱或办公系统;杂碎东西尽量通过企业微信、易信或钉钉等办公软件回复,减少使用QQ、个人微信,因办公软件会较长时间地保留沟通记录。
五、学会总结,武功上乘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每一次总结,便是一个作品,积少成多,便是专家。
如果你入职的公司法务部门配置完善,抑或有前辈指点,有迹可循,耳濡目染,能快速成长。笔者曾在万科某城市公司工作,虽单枪匹马,却毫无畏惧,皆因万科管理制度。如律师函,法务定期会梳理并向集团汇报,所谓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新人只需翻下台账及附件,便一目了然,焉能不通?当然,万科之类毕竟少数,作为职场小白或初入公司,如何总结呢?
其一、寻过往而知未来。举个栗子,笔者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时,入职后两周内梳理了所有案卷、发文、收文等材料,以Excel形式归纳总结,如己方被诉可能因房屋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当己方被诉后,己方是向哪些部门调查事实及采集证据,己方胜诉策略及败诉风险。
其二、工作札记。笔者工作初期,只晓得完成表面工作,未曾真正动脑思考。后来经基友点拨,方才醒悟。法务工作的闭环,除了对外的工作内容,还有对己的工作札记。工作札记应遵循因果关系,可包括案情概述、法律分析、实际处理情况、参考案例和法律依据等。举个栗子,小业主在支付商品房(预售)部分房款后因债务累累而无力继续支付,在未交房前双方达成内容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调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确定有效,但在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前,该房屋因小业主的其他诉讼案件被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笔者初到杭城时接手本案,房屋被查封四年有余,于是并不熟悉该省司法环境的笔者开始了崎岖漫长的解封之路。篇幅有限,具体解封暂且不语。但笔者在解封过程中与不同法院的执行法官接触,同时解读不同法院的执行异议程序,这些差异是笔者在法律分析时无法预见的,故有工作札记,方便日后处理类似工作。
认真是法务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法律文书中的每一个字和标点都不容有误。大家或有法院实习经历,裁判文书在加盖法院鲜章后代表司法至上的权威,因而校对裁判文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虽枯燥无聊,却不容有失。尽管判决书中的文字笔误可通过裁定书修正,但数字或用语有误可能导致判决导向偏差,引发一系列问题。当然,公司不会注重司法权威,公司更注重利益,公司更看重一个法务的工作态度。
举个栗子,某设计院是EPC总承包项目的承包方,需要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分包,施工分包合同中关于造价约定为“材料价格按照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颁布的….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按市场价”,此条款与EPC总承包合同表述一致。但此处的“投标截止日”是指分包招标时的投标截止日,而EPC总承包合同的“投标截止日”是工程总承包招标时的投标截止日,二者存在时间差。一个工程少则几个亿,多则十数亿,材料单价差一分,总额可能差十万。所以细节很重要。
二、术业有专攻
合同法作为普通法,只能帮你捋捋皮毛却难动筋骨,深耕行业方能长久。如同律师破茧,大多数年轻律师,认为自己什么都会,什么案子都能跃跃欲试,沉淀几年后,发现自己只能接几种类型的案子,再过几年,发现自己只会一种类型的案件,虽类型减少,可办案技术已炉火纯青。
举个栗子,一份工程总承包过程中的联合体协议,大多数约定“项目中标后,….应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建议修改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任何法律行为(不限于工程或劳务分包、材料采购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为方承担,与其他成员无关”。法理在于,联合体各成员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招投标法明确规定的,并无争议。但本协议特殊性在于,我方作为设计单位,仅负责设计部分工作,采购施工等均由牵头人施工单位控制,如不划清双方责任,无疑给己方埋下了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
三、良性沟通,上善若水
沟通能力直接影响你在公司的发展,法务与领导的良性沟通有助于你深刻领会上级意图,既能扶摇而上又可保护自己;法务与业务人员的良性沟通有利于精准获取相关信息,就其需求实现对症下药。当然,也有信息不对称导致事倍功半的。
举个栗子,在省院工作期间,一位工科出身的合约同事与一位工科出身的业务人员开会时针对几条合同条款骂的脸红脖子粗,起因在于合约同事针对施工总承包合同提了几条修改意见,其中一条款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限”,合约同事提出原文表达错误,但未直接修改,其认为业务人员作为造价工程师不应犯此低级错误,但业务人员表示自己虽然考了证,但是不懂,并直言合约同事没有直接修改是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具有挑衅性质。还有一条款表述有误,合约同事提出修改意见时误将合同条目“1.1.10”写成“1.1.1”,但是根据条款内容还是可以检索到该条款并直接修改的,但经办人员回复“查无此条”,合约同事当场发飙,认为对方在搞事情。讲真,两个人工位距离不足3米,无须离开椅子都可以沟通解决的,屁大点事情却演发成闹剧。笔者认为混社会还是要带点脑子。
四、雁过留痕
法务除了审查合同,少不了提供法律咨询,而工作留痕,保留风险提示,可以起到少背锅的效果。笔者建议,法律意见尽量形成书面材料,优先选择邮箱或办公系统;杂碎东西尽量通过企业微信、易信或钉钉等办公软件回复,减少使用QQ、个人微信,因办公软件会较长时间地保留沟通记录。
五、学会总结,武功上乘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每一次总结,便是一个作品,积少成多,便是专家。
如果你入职的公司法务部门配置完善,抑或有前辈指点,有迹可循,耳濡目染,能快速成长。笔者曾在万科某城市公司工作,虽单枪匹马,却毫无畏惧,皆因万科管理制度。如律师函,法务定期会梳理并向集团汇报,所谓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新人只需翻下台账及附件,便一目了然,焉能不通?当然,万科之类毕竟少数,作为职场小白或初入公司,如何总结呢?
其一、寻过往而知未来。举个栗子,笔者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时,入职后两周内梳理了所有案卷、发文、收文等材料,以Excel形式归纳总结,如己方被诉可能因房屋质量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当己方被诉后,己方是向哪些部门调查事实及采集证据,己方胜诉策略及败诉风险。
其二、工作札记。笔者工作初期,只晓得完成表面工作,未曾真正动脑思考。后来经基友点拨,方才醒悟。法务工作的闭环,除了对外的工作内容,还有对己的工作札记。工作札记应遵循因果关系,可包括案情概述、法律分析、实际处理情况、参考案例和法律依据等。举个栗子,小业主在支付商品房(预售)部分房款后因债务累累而无力继续支付,在未交房前双方达成内容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调解协议并经法院裁定确定有效,但在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前,该房屋因小业主的其他诉讼案件被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笔者初到杭城时接手本案,房屋被查封四年有余,于是并不熟悉该省司法环境的笔者开始了崎岖漫长的解封之路。篇幅有限,具体解封暂且不语。但笔者在解封过程中与不同法院的执行法官接触,同时解读不同法院的执行异议程序,这些差异是笔者在法律分析时无法预见的,故有工作札记,方便日后处理类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