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浪中国式逻辑:墨辩:彼此彼此: 法式和质量 四
一 法式
论理学本推理 之学,故推为本学中第一要件,无待言,但墨子之定义颇深奥,不敢强行解读。
1, 经说
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此止于彼此。
若是而彼彼也则彼亦且此此也
此论据论理学中 内包 Intension, 外延 Extension 之例,以明全程名词特称名词之异用也。
彼句此句彼此可者,主谓宾 词相等。
主词: Subject
宾词: Predicate
某命题语句中必含有这两个词,如:
墨子是中国人。
墨子是主词,中国人是宾词,此文的 此 即主词,彼即宾词。
宾主相互交换了,彼此可的彼 字是动词。(类似 彼白而我白的 ‘白’字用法)。 谓以此为彼。彼此彼此可 者,其词皆属全称也。 如:
人,理性的动物。
这就是所谓 彼此彼此。
为什么可以这样说话? 两者皆是全称的缘故。
人以为没有理性动物,理性动物以外无人故,故不惟彼此可,即此彼亦可也,即翻言之:
理性之动物者人也。
理性的动物,除了人就没有其他的了。
于论理没有问题。 以今世的论理学之法解释它,则如下: 外延,内包等效。
外 延 内 包
墨子 人类
中国人 亚洲人
亚洲人 中国人
人类 墨子
凡是主宾两词质量相等者,则可以互为主宾。 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 谓特称为名词也。特称名词则有内包,外延之差量。
今先明其例,如第一图,人类包含亚洲人,亚洲人包含中国人,中国人包含墨子,所以称之为外延。
墨子有中国人共性,也有特性。 中国人在亚洲,亚洲人属于人类,也是同一个道理。中国人者墨子也,这样表述是不对的。
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又不全在全称特称,于词普及不普及,皆在意义,这又是论理学的重要课题。
在英语中,Distribute 言,凡民有死,则民之一名普及者也,而有死之一名,则非普及,有死者众,不独民也。
假设,有人种为白人,则两端皆非普及,人不皆白,而白种者有不皆是民。
有假设,无人能飞,则两端皆为普及,飞固然没有人可以,人亦无于子飞,二类者全不相人也。
墨子所谓 “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者,则指不普及名词言也。
凡主宾两词之质量相包相延者,则不能互为主宾。
比如:
---木----- ---美人---
| | | |
| 车,船 | | 弟 |
—————————— ————————
墨子自己演证说:
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
车,木也,乘车不是乘木头
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
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 恶多盗非恶多人。
欲无盗非欲无人,爱盗非爱人,不爱盗非不爱人。
这是因为,弟是美人一部分,车船为木的一部分。虽然,皆不普及者,弟之外上有其他美人,车船外有其他木头。
二法式
墨子论理学的法式,如果不能专门介绍,不可尽见。(不完全于原文相同)。
法式者,所谓效,中效则是,不中效则非,是墨子所持以权衡天下之理论者。
--《小取》
2 质与量的区别
者两个对象,论理学上所最需要注意的,按照三段法:
中国人属于亚洲人,墨子属于中国人,所以墨子是亚洲人。
这是最通行者最浅显的道理了。 现在如果依此演化,则说:
七与五 奇数也,十二者七与五也,故十二者奇数也?
若如此论证,可说是论理学吗? 必然不是,以其量,之异也,又如曰:
氢气,氧气可燃之物,水是氢气氧气的组合,所以水是可燃之物吗?
这样论证是讲道理吗? 必然不是,以其质之异,本质已经变了。
现在更以墨子杀盗之论,演化其路径:
盗贼是人,所以杀盗贼就是要消灭盗贼。
此于论理,似无以为难,然盗之内包,必非能尽人之性,盖如氢气和氧气,各自可燃,组合为水则不可。
所以说,因为一个人是盗贼,所以该杀,于道理上就讲不通。 墨子更遍引多说以论证理中效不中效之辩。
二 经说下:
以下是 如何对牛和马进行分辨的过程:
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之为马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
牛与马不同的地方是,牛有角,马没有,所以分类不同。
如果举牛有角,马无角以此分不同类别,可以狂举无数。
犹牛犹齿马犹尾,或不非牛而牛也,则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
这里墨子说讲稍显混杂,不知其真相,大约分为两个论点:
1, 如果以牛有牙齿,马有尾巴两个前提论断,说:牛不是马,这样论据不充分,犯了论理学第一公理错误。
我们使用论理学 三段论:
三个名词组织而成,如云人也者动物也,犬也者马非马也,不成论题,何故? 因为有四个名词。
逻辑学 第三公理:
凡媒词在两前提中,最少必须有一处为普及者。
如云: 凡中国人皆为人,日本人也是人,所以日本人皆是中国人。
此不中论题,何故?其媒词 “人” 在两个前提中皆不是普及的特征。
所以,牛有牙齿,马有尾巴,以此谓牛之非马。
两个前提不相属于四名词,其有悖于第一例子。 如果说,牛有牙齿,马有牙齿,所以牛者马也,或牛者非马。 都是不对的
为什么不对,牙齿这一媒词在两端都不是普遍特性。 因为牛马都有牙齿。
2, 如果牛有角,马无角,所以说:有角的都是牛类,无角的都是马类,也是不可。以其犯逻辑学 第四公理错误。
第四公理说: 凡是两个前提有一个不是普遍特征的,则结论也不是普遍的。 比如:
人属于动物类,马不属于人类,所以,马不是动物类。
这样的论证不属于 逻辑学,为何? 大前提宾语:动物,不是普及特征,人之外还有其他动物,人这个小类,属于动物大类。
所以现在可以说:
凡是牛类有角的,如果动物都不是牛类,所以这个动物比如没有角。
这个论点也不成立,何故? 以有角为唯一标准,不是普遍的特征。 此皆墨子言伦理学的格式,东西各一爪,略可考见,现今逻辑学颇有推崇的人。
逻辑学家所奉为神圣的公理原则八条如下:
1, 三段论法,由三个名词组成,不能超过三,不能少于三
2, 三段论,由三个命题组成,不能多余三,不能少于三
3,媒词在两个前提中,最少必须有一处为普及者
4,两个前提有一个不是普遍特征的,则其结论不是普遍结论
5,两个前提皆为否定的,则没有结论
6,两个前瞻有一个为否定的,则其断案必为否定,又欲求否定的结论,
则两个前提必然有一个为否定的。
7,两个前提皆为特称的,则没有结论
8, 两个前提有一个为特称的,则结论也为特称
墨子的逻辑学,不如当今欧美学者的完备,固无待言。 然而,即彼土之亚里士多德(逻辑性鼻祖),其缺点亦多矣,宁独墨子?
故我国有墨子,其亦足以自豪。若夫惠施公孙龙之徒,以名家标宗师,其实乃如希腊诡辩派,其逻辑学实不如墨子。
3 应用
墨子的论理学,不是靠口才辩论,将其拿来研究真理,则可以建立坚不可摧的学说,这里举例两个:
甲: 兼爱说 原本属于论理学(逻辑学)。
《小取》: 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
因为不爱人矣。
《大取》: 爱人不在己,己在所爱之中,
又爱己非为爱己之人也。
今为演其图式,其第一义,则彼人而我爱之者,爱人之界说也。
今我所谓爱人,限于某部分而不周也。
故我所谓爱人,非爱人之界说也。
此其兼爱说最坚堡垒,征之于逻辑学而丝毫无以难者也,其第二义则。
凡人者我所爱也,己者人也,故己者我所爱也。
----人-----
| |
| 己 |
——————— ———
这属于包含被包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