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实习生的工资,第一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实习生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实习生的工资是按“工资薪金”来扣个税的,并不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那什么情况下按第一种方式处理呢?第一种处理方式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根据劳务报酬的定义,在实际生活中,独立从事某种服务的行为,要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也就是说自己独立仗剑走天涯的,不打卡、无考勤(没人能管老子),按“劳务报酬”缴纳个税;如果是跟着“***”抱团清野,身上打了“***(单位)印戳并受***约束的”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如有实习工资是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的情况,可以向公司进行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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